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现实中,我们和对方签署合同时为了预防对方出现违约,可以在合同中写入定金条款,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还可以写入违约金条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赔偿损失一般是不可以并用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一、能不能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也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在违约时,只能选择使用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金额的损失。
二、请求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可否并用
可以。继续履行责任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等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有违约金或定金约定的,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法律主观: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而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如果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若约定定金,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赔偿时,三者不能同时使用,只可以进行两种选择:定金与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但有一定的限制,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可主张损害赔偿,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一)根据《民法典》对定金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此外,定金合同违约的,还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到,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的,使用定金罚则,定金实际上成为不履行合同的解约赔偿金。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并用例子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均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关于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保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并用?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阅读为您整理的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并用的相关内容。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并用
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在两者能否并用的问题上, 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一方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如无其他规定,定金应当抵作损害赔偿,或在不能抵作损害赔偿时,在给付损害
违约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前者一般是约定的责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责任。
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1)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2)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3)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三、财产损害的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是存在着两种并用的情形的。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怎么并用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