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受审能力要羁押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快要多久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时间
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起诉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被告人无受审能力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刑法 主张罪责自负的原则,不可实行连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由被告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告人确实无力赔偿,且也无财产可供 强制执行 的,将终结执行,但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力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代为赔偿。
法律客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一审无罪抗诉还要羁押吗
一审 无罪抗诉不需要 羁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如果被告人仍然被关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立即予以释放,不能继续羁押。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 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无受审能力该怎么样办理案件?:办理交通肇事案时,肇事者脑部受重伤,经鉴定为无受审能力,...
犯罪嫌疑人无受审能力要看是否有没有可能康复,如果可以康复,应该等待医治之后再行决定如何处理。如果其他案情事实清楚,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供述的,可以在执行方式上作调整。比如不能自理,就不能去看守所服刑,那么可以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已经立案并决定调查可能处以刑罚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明确是否能够好转,经过治疗观察后再决定如何办理。如果有了好转,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好转,被医生告知此类无受审能力的肇事人也危在旦夕的,则将相关证据出示给法庭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考虑,对该肇事人给予更适合的刑事裁决。当法院判决之后,如果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则相关执行机关就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者是上级公安的同意,对该类犯罪嫌疑人给予更合适的执行方式,比如监外执行措施。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则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审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院开庭未宣判,要羁押被告人吗.
按实际情况,对于被告在开庭未宣判前,不一定要羁押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