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的如下约定是无效的:
1、限制一方或双方离婚后再婚、生育等条款;
2、约定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条款;
3、约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条款;
4、其他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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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一方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民法典、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有:
1、限制一方或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不得生育的约定;
2、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中常见的其他无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具体如下:
1、离婚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以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
1、离婚财产协议是双方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生效之后,对双方都需要遵守;
2、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除了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得反悔。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离婚后夫妻财产分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配;
2、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双方也可以协商分割的金额和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中有哪些是属于无效的约定
法律分析: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6、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