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车辆的损失鉴定(向法院申请车辆损失鉴定大概要多久)
车辆损失鉴定怎么进行
车辆损失鉴定如下: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
车辆事故定损标准是什么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受损车辆、物品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委托鉴定工作;有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否则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人 (或代理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目进行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人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4、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行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人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事故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百万购车补贴
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法律分析: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的流程如下: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2、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的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
2、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向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4、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发生车祸后应该怎么做
1、马上停车,关掉引擎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
2、发出警示,保护好现场,亮起危险警告灯;
3、情况估计,迅速估计现场情况;
4、护理伤者,切勿移动受伤者;
5、防止危险,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
6、马上求救,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
7、记录现场;
8、互换资料;
9、及时报案;
10、人员转移,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应当立即下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如何申请车辆的损失鉴定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保管, 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8日。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