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身体不适应享受什么待遇
产假的待遇女职工产假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国家女职工生育保护条例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所以在实践中,各省市往往都会对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 北京的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产假有什么待遇产假后还不能上班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女职工产假期间改发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职职工怀孕可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1、生育津贴。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员因生育原因暂时离岗期间,由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的生活补偿(又被称之为“生育现金补助”),如果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所在地区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则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假工资。则是指员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其主体是用人单位。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高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则企业不用在对其支付额外的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标准,公司则需补足差额。
3、降低工作强度。女职员在妊娠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不得无故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妈有权拒绝,并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此外,孕晚期的女职员,一般可拒绝从事夜班安排。
4、可休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应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15 天产假。
5、带薪产检。妊娠期间,女性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用人单位应该计入工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6、可申请保胎假。如果在妊娠期间,孕妈出现身体不适,且有先兆流产现象,孕妈可到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然后申请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应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15 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