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最新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最新)
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的,应当立案: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定罪标准: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伐林木而仍决意实施。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大量砍伐森林是砍伐森林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非法采伐滥伐树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出发点,在林区,剥蚀一般可以掌握在1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苗500立方米11200立方米。在非森林地区,森林砍伐量一般控制在5-10立方米,或250-600棵树苗,或相当于上述损失。采伐森林接近前款规定数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一)组织、规划、煽动毁林,或者破坏大片植被,造成森林资源流失的;
(二)砍伐防护林、经济林和有特殊用途的森林;
(三)滥砍滥伐或者不可救药的;
(四)不听劝阻毁林或者威胁森林保护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乱砍滥伐的,例如滥伐珍贵林木等。如果滥砍滥伐达不到大量,不构成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林木五倍的林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森林罪的目标
国家按照用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每年的森林采伐。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分立。没有批准,有关部门和采伐许可证的收据,是不允许进行切割没有树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任意削减违反位置、数量、树种和采伐许可证中指定的方法尽管采伐许可证的收据。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树木罪。森林资源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规,给予森林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不在本罪范围内的个人,不得在房屋前、屋后种植散乱的林木。
三、如何认定滥伐森林共同犯罪
1、客观方面
(1)各共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砍伐森林罪,必须是共同犯罪。森林砍伐是一种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犯罪分子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行为。
(2)滥伐森林共同犯罪分子的行为由共同的犯罪目标联系在一起,构成滥伐森林犯罪活动的有机整体。
(3)各森林砍伐共同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有共同的犯罪意图。首先是共同犯罪的认知因素:
(1)每一个滥伐森林共同犯罪分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滥伐森林犯罪,而且认识到还有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和自己在共同实施该犯罪;
(2)每一个共同毁林犯罪分子,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认识到自己共同毁林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滥伐林木案的生态保护与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水土流失等问题。因此,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当务之急。在法律层面,针对滥伐林木案件,需要建立严格的立案标准,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对于滥伐者,应依法定罪与量刑,从而起到震慑作用。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效果。只有通过加强生态保护和法律责任的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防止滥伐林木案的发生,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算材积还是蓄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扩展资料: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参考资料来源: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二十以上立方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法律依据: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