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有)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一、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哪些?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详情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出让等各种方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才能够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成功。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
(五)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六)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法律依据: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什么材料
我们很多人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是一头雾水的情形,其实这是很正常的情形,大家更多的所涉及的都是与购房者而言的产权,这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一般的都是单位这边给予办理,所以我们可以作为了解。那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什么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
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什么材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审批程序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占有登记需要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2.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二)变更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四款)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5.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财政(国资)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6.企业发生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8.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九款)
9.《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10.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需要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第九款)
10.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
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合规、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内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在申请书上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初审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单位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下一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标准:
1、制发证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3、留存收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审定结果,对审定核准的,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核准文书,并即时通知申办人领取;对审定不予核准的,制发《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及时、准确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资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国有资本与资产的统一管理,确保了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到2000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近10万亿元人民币,近十年来递增率达17.9%。我国加入WTO后,外国资本将大量进入,国有经济有进有退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在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部分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未经财政?国资 部门、授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减少或增加资本金数额,个别公司制企业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擅自调减个人持股数量,国有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受到侵蚀,造成了事实上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国有资产占有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产权变动审批手续不全,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企业的分立与合并,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划转手续,致使企业有效资产被分立出去另起炉灶,成立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国有资本留在空壳单位承担债务和人员负担。三是企业滥用权力,擅自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以致使国有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拍卖、清偿债权人债务,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不报告等。四是被撤销、被解散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不到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致使产权登记机关应收而未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正本的副本在社会上泛滥,扰乱了国有资产产权秩序。五是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正常的一年一度产权登记检查不积极,财政?国资 部门上门年检不配合,涉及的产权变动文件、证件、资料不能完整地提供,参与年检的企业呈逐年递减趋势,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