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领养孩子到福利院领养。
领养人需具备以下领养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身体能力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领养孩子的程序如下: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
2、有能力领养孩子;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4、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知识拓展:1、这里我说明一点,《民法典》实施之前,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并没有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收养人的条件之一,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收养法也随着失去了法律效力,现在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的5项条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经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需要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条件,只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098条第(二)至(五)项;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4、我国实行收养登记制度,所以合法的收养关系,还必须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主观: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有: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八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