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由谁来解决)
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对其受害人是必须解决的,一旦医疗费没有提供直接会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工伤医疗费的承担是根据工伤的性质来判定有谁进行承担。
工伤认定下来之前的医疗费用由谁垫付
法律主观: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垫付。若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前期的治疗费用谁出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第四款 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个人申请工伤以前的医药费用谁出
法律主观:
可以自己先垫付,1、建议及时 申请工伤认定 ,申报时效为一年,过了一年就得不到赔偿。如果没有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还需先仲裁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后 ,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论,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2、 工伤赔偿项目 包括: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工伤治疗期间 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造成伤残的还可增加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收入、地区等计算。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没有认定前,住院费用怎么办
法律主观:
工伤住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住院费是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出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劳动者受伤第一时间肯定是需要去医院进行针对性的治疗,但是大多数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够全部承担起所有的治疗费用甚至还有一些会因此而放弃了就医,此时就会有人产生疑惑, 工伤认定 前 医疗费用 谁来承担? 一、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工伤认定后,才能依法 工伤 赔偿。这之前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保护职工及时就医而垫付 医疗费 。 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你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 工伤认定书 下来后到 劳动能力鉴定 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工伤造成 伤残 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 护理费 、工伤期间的 工资 、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般来讲工伤发生之后的治疗费单位垫付,然后工伤治疗结束后带发票病历本等材料去 社保 局报销给单位。但是除非单位待遇好的,一般都是职工自己垫钱。另外治疗工伤不能刷社保卡,只能自费,刷了卡的不能报销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作为雇佣劳动者进行带有危险性工作的单位其实要对劳动者的工伤负起大部分的责任,所以即使没有认定工伤也需要由单位出面为其缴费并且及时进行治疗以免加重伤情,而劳动者也应该配合单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医院费用应该谁垫付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如个人先垫付后,应向公司申请报销费用,另外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工伤处理流程及理赔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3、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不承担工伤医院费用,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