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工程质量缺陷整改施工方案)
法律主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则由施工方负责,这种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此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主观:
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仅是表示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仍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分析: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来说,制定施工方案是由施工单位制定的,所以造成质量缺陷的话责任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如果建设单位也一起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定,那么也应当和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方案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建设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