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怎么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消灭,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又比如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或清算组成员,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主观: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未清算的主客观因素,又可分为:(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人其一,账册丢失、不完整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财务资料完备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财务资料完整以供清算之需。然而,有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制度不规范,账目不清,财产不明。更有甚者,有的清算义务人出于不当目的,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目的难免落空。对此应甄别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虽然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清的,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明确,作为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人在出资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范围以及清算责任范围。因此,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才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由于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从而造成清算障碍,债权人因此提起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比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故意混淆不分,将属于子公司的财产登记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财产经常处于母公司的无偿控制和使用之下;控股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补偿等;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而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长期拒绝或者待于追索等。这些情形均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从而导致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主观上不清算其一,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应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管公司财产、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如果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清算责任,由于公司资产未经清算,公司债权能否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均无法明确,此时应视为清算义务人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豁免。由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内,或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延伸。对清算义务人来说,清算是其开业经营的随附义务,对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终交代;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后一道保障。因此,清算义务人申请注销公司时,应当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或者清算报告。在公司未经清算即予注销的情况下,本应作为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便转由股东占有,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等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均为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而是伪造清算资料,虚报公司已清算完毕,或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等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一旦因此诉讼,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销了还追究法人责任吗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公司注销法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就注销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主张债权。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有哪些职权?
一、 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有哪些职权? 有限责任 公司清算 组的职权有 清算 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 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 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期间是从企业决定息业停止生产经营,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并处理企业的资产负债,清缴应缴纳的税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该企业的这段时间为 企业清算 期间。清算期间企业应该做好息业注销前的清算工作。 1、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2、登报公示通知债权人申报应兑现的债权,核对后归还所欠债务 3、向 债务人 催讨所欠债务 4、处理变卖企业实物资产 5、清缴应缴纳的税金 经过上述清理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只有两项金额,一项是货币资金,等于另一项所有者权益 6、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净资产(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 7、凭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法定代表人与清算组负责人,当公司申请清算时,会依法成立一个清算组,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清算组负责人往往是大股东,不一定是 公司法人代表 。 依据《 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一般都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糟糕而为了损失更多就只能 宣布破产 了,此时公司所涉及到的债务就需要用公司的资产来代替偿还,而公司的有形财产可能不能直接作为金钱还给当事人,所以才需要清算组来计算最后的资产数额。
企业注销后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注销后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形确定。如果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时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清算组过错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之后,企业消灭,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前,在企业清算时及时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清算组成员有什么法律责任
1. 清算 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 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不依照《 公司法 》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 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 刑法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 注销登记 前,有关公司的民事 诉讼 ,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注销中清算组需要承担哪些清算职责?
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醒广大财务工作者,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不能有清算组主观判断或自行表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