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的情形(夫妻共同贷款能把一方解除吗)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下列债务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而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购买住房、治病、旅游、子女教育等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费用;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可能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求,或者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而产生的。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主要情形:
1、婚前借款购置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了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借款购买了房屋或车辆,并在婚后将它们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财产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购买食品、衣物、医疗费用等,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债务是为了维持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而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如果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那么这些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婚前借款购置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因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等。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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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的问题,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说明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知识。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四)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