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没有区别(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和行纪的区别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
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居间人不可能经常促成合同的成立,为了促进居间业的发展,虽然居间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报酬,但是在从事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
说到这个份儿上,大家看得有点累了。其实我说得也有点累了,可是非这么说不可,否则不严谨。下面咱们再用演出的实例来说。
有个北京的文艺表演团体攒了台节目,想到外地演出挣钱,可是两眼一抹黑,于是找到演出经纪公司,委托这家公司安排,喊出了价码一场十万。演出公司找到了保定某剧场,签订了又一份合同,谈定的价码不低于十万。演出结束,剧场按照约定把演出款交给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把十万块钱交给文艺团体,于是文艺团体要按照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经纪公司报酬。在这个过程中经纪公司如果和剧场谈判一场卖到了十二万,那么它仍然只交给院团十万;院团拉到保定演出,结果剧场赖帐,经纪公司还要包赔院团损失;项目最终没运作成功,经纪公司张*罗罗的费用要自己承担。这个过程叫做行纪。
还是院团攒了台节目要到外地演出挣钱,找到了某个体演出经纪人,喊出了一场十万。个体经纪人打听到保定某剧场愿意,回来报信。院团的团长到保定,或者保定的经理到北京,个体经纪人把他们拢到一块儿,谈判就是人家的事儿。谈判成功,合同签订,双方或者单方支付报酬;谈判双方一个十万,一个八万,个体经纪人撮合撮合,九万弄成,也算功德圆满。至于院团与剧场合同签订以后是否合作愉快,就不关个体经纪人的事儿了。如果双方差距太大,买卖不成,个体经纪人也可以要求院团给报销个车票旅店钱。这个过程叫做居间。
居间,行纪,代理之间的区别?
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名义不同,法律概念不同,责任不同,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当事人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合同的有偿性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一、代理居间行纪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这里提到的三种合同,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办理所托的事务,这些事务可以是代购,代销或者寄售。行纪人在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没有约定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中介属于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进行支付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人委托的事情,办完事情以后,委托人会支付行纪人报酬。
一、房产中介是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三、居间合同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四、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也是有相同点的,比如说双方都是替委托人处理委托的事情。不管是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可以随时进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