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的地址和户口地址有关系吗
出生证地址是必须落户地址吗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上的地址并不是最终落户的地址,是办理办理出生证明用来登记信息的地址,使用的可能是父亲或者母亲身份证上的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出生证明上的地址必须要和户口地址一致吗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生地址并不一定是户口地址,所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地址与户口本上不一致没有影响。如果是出生日期不一致会有一些影响。修改出生日期需要提供原始户口登记簿册等可靠资料方能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生日其实就是更改户籍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生证明和上户口有关系吗
孩子落户,与出生证上的任何地址都没有关系。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孩子落户,户口要么跟随父亲(即现在居住地址),要么跟随母亲。
1、二者关系:
(1)只有婴儿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申报户口;
(2)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地址和申报户口(落户)的地址没有任何联系;
(3)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2、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证明和户口本的出生地址不一样怎么办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一致原则上是不影响办理各类业务的,只要两者的其他主要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一致的即可;出生证明地址只是居民办理证件时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后期因移居或者户口迁移等情况造成地址改变的,公安机关会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相关变更情况,出生证明和户口本上的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本登记的为准,并签名捺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出生证明地址是必须落户地址吗
出生证明上的地址并不是最终落户的地址。
出生证明上的地址通常是办理出生证明时用来登记信息的地址,是父亲或母亲身份证上的地址。这个地址并不代表最终的落户地址,因为在办理户口迁移或变更时,家庭会选择更新地址信息。最终的落户地址通常是根据家庭实际居住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如果有关于出生证明上地址与最终落户地址的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解答。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建议。
小孩上户口跟出生证明上的住址有没有关系
小孩上户口跟出生证明上的住址没有关系。
婴儿出生的地址只是出生地,不是申报地,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为常住户口。
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