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款后转移财产(债务人借款后转移财产担保人可以起诉吗)
借款人转移财产给家人 可以追讨吗?
借款人转移财产给家人是否可以追讨,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财产转移给亲属的,如果是恶意转移的,可以追回来;
2、如果亲属不知情,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那么无法追回,可以依法分割获得的价款;
3、如果发现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在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这方。
转移财产的方法如下:
1、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2、未经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
3、私自开立银行账户,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一方不知情的银行账户名下;
4、私自在外将夫妻共同持有的股份转移给他人,并成为隐名股东。
财产的转移认定标准如下:
1、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综上所述,财产转移是恶意转移,包括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而低价转让共同财产,或者私自赠送给他人,以及伪造债务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借款人转移财产的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4、 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二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我定罪的刑事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情务提供担保彩响债权人的绩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报特债务人的行为。
欠债人已经财产转移了怎么办
一、欠钱人提前转移了资产怎么办
1、债权人最好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债务人资产;对于已经转移的财产,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欠钱还不起被起诉会坐牢吗
欠钱不还一般不会坐牢。如果债务人在法院作出还款的生效判决后,仍不执行判决的,可能涉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时可能会坐牢。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转移财产能行使撤销权吗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