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我国公民商标意识的增强,企业和社会越来越注重商标声誉的维护和应用,我国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此完善对商标的保护。
新中国的商标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非常曲折的道路,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经历了如下变迁:
(一)1979年《刑法》设立假冒商标罪
1950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条例中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某些条款成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雏形。1979年《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进行惩罚,但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仅在第127条中规定了“假冒商标罪”,该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商标权的刑事保护肇始于此,本条也正式标志着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
(二)1997年《刑法》对商标犯罪进行修改
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我国对商标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众多有益探索。例如,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1985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刑法》第213条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由单一罪名发展出有关商标的罪名体系,并且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犯罪的量刑标准。
(三)2011年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商标犯罪规定
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标准和专业术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其作出了界定,包括《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以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使得“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更加明确。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冒商标罪
随着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加深,国家对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便更有力地惩治犯罪。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商标罪规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如下修改:1.保护范围方面:新增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2.量刑层面:将第一档量刑的主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拘役”的规定;将第二档量刑的上限由“七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假冒或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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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所谓侵权。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第二,是已注册的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于“相同”的认定,则应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故应从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方面来识别商标。因此,与注册商标的读音、外观、意义相同的商标,就是相同的商标。但相同的范围仍然难以确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细微差别,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因为商标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经营同种商品的功能,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比较,只能根据自己的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差异,才确定假冒注册商标,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过于缩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范围。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磕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行为人所假冒的必须是商标。《商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据此,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读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什么的相关规定
法律主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是这样的: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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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的商标构成犯罪吗
法律主观:
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商标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还要向被侵权人其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