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认罪从宽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如下: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如慎此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渣迅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3、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认罪认罚减刑如下:
1、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减刑,是法院已经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4、因为认罪认罚案件,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
5、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三步法则
刑事辩护不是让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罪,而是让无罪的人免受错误追诉,让有罪的人仅承担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并保障其程序权利。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罪、被认罪、错认罪,依法维护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辩护,我总结为“三步法则”,
1审查是否认错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认罪的前提,有证据证实的清楚犯罪事实是认罪的对象。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不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追诉条件和证明标准,即便是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也必须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兑现认罪认罚的合意。
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首先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认错罪的问题——
第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第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
第三,认罪的对象是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而不是按照办案机关要求偏离客观实际的进行“被认罪”。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判断是否如实供述的唯一指标,也是审查指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唯一指标,必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2审查是否错认罪:真实自愿
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的关键。律师需要帮助识别并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知和错误的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认知,而作出不真实、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可从以下三方面判断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完整、准确获知。办案机关有义务清楚的告知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主要事实和细节事实;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在案证据完整、准确获知。办案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证据开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出现被“忽悠、欺骗、威胁、利诱”等情形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非真实的认罪和认罚;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的完整、准确知晓和理解,包括认罪认罚的条件、法律后果及适用程序等规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制度的全面准确的告知义务,以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3审查是否被认罪:选择自由
作为协商性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需要保障协商过程的选择自由和协商结果的选择自由。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选择不自由以致于被认罪的情况:
第一,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是否平等自由。认罪认罚不是“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单项司法流程,而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罪与罚的认可和接受。协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不断契合、反复沟通的过程,特别是办案机关依法充分保障不同意见的表达并能听取和考量,杜绝办案机关给出单项选择题的任性司法行为;
第二,刑罚结果的平等协商。认罚的前提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的全面清楚认知与理解,并对刑罚结果充分表达意见,控辩双方能够平等有效的协商进而达成合意;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的自由。认罪认罚追求自愿和真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认与不认、认早认晚、认多认少、认此认彼以及反悔的自由。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阶段都有反悔的自由,可以不同方式撤回认罪认罚,但撤回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带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处罚结果的加重,罪刑相适应是不可逾越的藩篱。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法律主观: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 诉讼 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
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1.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制度贯彻实施,确保制度效用有效发挥。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要加强业务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推进情况,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形成贯彻实施合力。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四、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监督制约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适用和公正运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篱笆。要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将具有从宽幅度较大、程序互相转换、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有反映等情形的案件作为监督评查的重点,促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确保制度统一正确适用。
如何办理认罪从宽案件
法律分析:1、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基本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3.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
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特别是认罪认罚价值不大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慎重从严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立法规定
法律主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的,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