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会怎样(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
你好,关于 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 刑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 管制 、宣告 缓刑 、 假释 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 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6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剥夺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法律主观: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法律客观:
1、中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3、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一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