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什么(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什么)
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失效)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殊法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
您好,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理解和评价《民法总则》中的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由上可知,《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没有采用财团法人的概念还有其他客观因素。当时已经存在事业单位的概念,该概念在功能上已经涵盖财团法人,差别在于事业单位一般限于国家设立,而非民间设立,财团法人则侧重于私人捐赠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扩展资料:
中国民办的非营利组织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十年之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的。财团法人概念过于生涩,且财团一词易引发误解,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格格不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法总则》起草的影响,虽然民事立法是基础性法治工程,尤其法典更具有极强的学术性,但不可忽视的是,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的选择与政治背景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即使学术色彩极其浓重的《德国民法典》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同样也有深刻的政治背景,例如财团法人制度的设计,其直接政治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教会的权力。在中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立法体例背后的政治根源同样值得重视。
《民法总则》起草前,我国立法早已开始使用“非营利法人”的概念,《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一节实质上是对中国过去廿年非营利法人实践在法典层面上的总结。
《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什么为特别法人
法律解析: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十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什么为特别法人
一、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
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类型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特殊法人什么意思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特别法人是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