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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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方达律师事务所师虹其实在中国也有非常了解国际商会仲裁院法律的人,而其中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师虹律师就是其中,一位因为是中国第一位被任命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国家委员会的中国律师,因此对于国际商会仲裁法律的相关规则是非常熟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是怎样的?有没有特别熟悉这种规则的律师?

前言:在国内除了一般的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之外,其实还存在着国际仲裁相关的案件。这种案件相对于国内的案件来说,解决的程序和过程是更加有难度的。那么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呢?有没有非常熟悉这些规则的律师呢?

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其实这就是一种司法仲裁的规则。首先我们需要介绍的是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或者是国际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一种仲裁机构,仲裁院的这些成员都有商会的理事进行任命。职能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国际性的一些争议事件,仲裁院的本身并没有任何争议。根据情况而定,仲裁庭一般包括一个或者是多个仲裁员,而申请人也可以包括一个或者是多个。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里,还包括仲裁申请的相关条件和申请书的答辩等相关规定。

二、方达律师事务所师虹

其实在中国也有非常了解国际商会仲裁院法律的人,而其中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师虹律师就是其中,一位因为是中国第一位被任命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国家委员会的中国律师,因此对于国际商会仲裁法律的相关规则是非常熟悉的。这名律师在事务所已经从业12年了,所以在仲裁和诉讼方面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在律师界也有相当大的知名度和人气。这名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三年,并且担任顾问。

三、结语

这名律师工作的事务所有二十多位合伙人和将近100名的律师,所以这所事务所也被业内权威人士列为了全球仲裁前100名的律师事务所。这在中国是非常稀有的,因为在全球仲裁法律案件中,中国只有两所事务所被列入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但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经仲裁委员会协商并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仲裁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担任。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国家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法律分析:参考北京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种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暂行规则;2、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法律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五章 审 理

第六章 决定和裁决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附则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理程序

一:仲裁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二: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四: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 劳动争议 与人事争议在仲裁过程实现了统一的办案规则,便于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掌握和运用 原来大家清楚在办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是适用不同的规则,劳动争议是适用在1993年10月18日由原劳动部制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办案规则》,而人事争议是适用1999年9月6日由原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同时,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已经做了很大的变化,所以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和调整,据此,本办案规则考虑这些因素而制定的,并且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统一适用本办案规则,不再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原来的上述人事部和劳动部的规则宣布作废。如在本办案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确立了群体性案件优先 立案 、优先审理的原则 所谓群体性案件在本办案规则第4条规定劳动者为十人以上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是人事仲裁时,下同),仲裁机构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其现实意义是该类案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可能是十几人,或是几百人,甚至是上千人,其与用人单位所产生的争议可能不仅仅是单个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此引发到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其社会影响和危害将是巨大的,所以法律考虑到这些因素,规定了优先立案,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的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决,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已经是如此办理,本办案规则,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对“ 管辖权 ”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劳动争议属于哪个仲裁机关 管辖 ,是在申请仲裁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且从仲裁的策略考虑,当事人双方当然会考虑就近原则,以占“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势,所以这个问题显得格外的敏感和重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21条第2款规定为“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本“办案规则”作出进一步解释,在本“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对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原来劳动部的规定是 劳动关系 发生地或是 工资 的支付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其在实际中并不好操作。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为注册地、登记地,那么就应该以如工商部门注册或是审查登记机关登记所确定的住所为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如在实际中注册地、登记地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地址不一致的,仍然应按照注册地、登记地为准;同时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注册或是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管辖。 在本“办案规则”第三款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实质是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有一定的冲突,在这里不进行详叙。 四、仲裁规则趋于与 民事诉讼法 的融合和参照执行 本“办案规则”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操作规则更加完善和成熟,且许多规定如 管辖异议 的规定、 证据 规则、回避制度等等趋于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和一致。 五、规定了当事人对案卷材料具有查阅和复印的权利 在本“办案规则”第26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查阅、复印。”本规定是一大突破和进步。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的是“一裁 二审 ”制度,而如对劳动仲裁不服,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的为例外)可以向法院提出 诉讼 ,但是诉讼和仲裁属于不同的部门的管辖,互相也没有法定义务给予配合和合作,所以造成当事人很难提供在仲裁时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是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和笔录,而往往在诉讼阶段需要重新取证有一定的难度,而本“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查阅、复印的权利,就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取证,并仲裁机构也有法定的义务保存该案卷材料(在本办案规则第27条规定了案卷保存的时间),并配合当事人阅卷,否则是违法。 六、在仲裁答辩期间被申请人具有反请求的权利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申请的权利,在原来的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本“办案规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其如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同时本办案规则规定提出反请求的时间应在答辩期间,否则就无效,需要另行申请,本“办案规则”还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但其前提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反请求的要求。 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办案的时候,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对管辖权一定要作进一步的明确,另外要了解群体性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原则,还有就是在针对 劳动纠纷 进行解决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的运用我国的司法手段,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第九章

归 档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五十四条 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一、广州市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法律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条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聘任。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十一条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经主任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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