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把腿掰伤了算医疗事故吗
不小心摔着腿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把腿给做成残疾了…?
医院有义务为病人医好腿,但是医院却将腿治成了残疾,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受害人可以起诉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我奶奶在医院做手术由于医生手术问题把大腿上的有块骨头胀裂了 现在进行
你好,我是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可以明确告诉你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受害人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需要我的帮助也可以直接联系我。
医院把我朋友腿治坏了,我能让医院赔偿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如果你朋友想要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你朋友需承担举证责任,他需要妥善保管好医疗过程中的各种凭据、包括病历、处方、住院凭证等。在这起纠纷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如果起诉后,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疗事故纠纷是非常专业的一类纠纷,最好找个律师问问,如果找不到认识的律师,可以去律师港湾(百度搜索一下)上,看看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下面这些法规供你参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违约行为的举证应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7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第8条: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