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愿意担保了怎么办(第三方担保公司哪里找)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担保人如果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去要求判决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担保人不想担保的,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债权人不同意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人不想继续担保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被担保人不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担保的方式为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解决方式:如果担保人出现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也是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担保人不想继续担保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担保人期限到了能再继续担保吗 需要继续担保或者起诉。 担保期限 :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 民法典 》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担保法 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 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担保期限到了是可以继续担保的,或者直接起诉。担保的期限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就按法定的期限执行,法定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 人在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
法律分析:如果是想要解除担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怎么撤回
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那么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
担保合同已经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但有下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
1、经过债权人同意。
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
3、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
二、担保的种类
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三、担保人的设立规定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四、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不承担责任: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五)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不想担保了怎么处理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不想担保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强制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