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非法侵犯行为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如下:
1. 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被非法侵犯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 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不得使用过度的暴力或致命的武器。
3. 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即时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超过非法侵犯行为的时间和范围。
4. 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超过正常人的行为反应。
总之,在面对危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不能过度或不当地采取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会构成过当防卫或故意伤害等罪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的一种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行为。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也会面临一些法理难题,包括以下几点:
1. 必要性问题: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2. 即时性问题: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即时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超过非法侵犯行为的时间和范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时间和范围的限制,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3. 合理性问题: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超过正常人的行为反应。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4. 超过正当防卫问题: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会构成过当防卫或故意伤害等罪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总之,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防卫行为,需要在实际应用中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判断其是否合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不能过度或不当地采取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我过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是指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段时间。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四、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否则不能成为正当防卫。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8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两部法律就正当防卫的相关的规定中,虽然很多联系也存在着很多区别,因此,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构成要求
正当防卫对人们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掌握合适的防卫限度,加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适用性研究,加强正当防卫在二者的区别应用,就必须加强其在不同法上的构成要求差别分析。
(一)防卫动机不同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规定在刑法第20条第1款中,但民法通则第128条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上,采取防卫行为所针对的民事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本身的攻击性、杀伤力等较之于犯罪行为要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较小,尤其是财产损害。民法上应把防卫动机限定在“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为目的”,重点强调可保护的个人利益。
(二)防卫起因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着一般性概括,主要是一般违法行为在内的比较广义的不法侵害。相比而言,民法上,正当防卫发生最主要的起因是民事侵权行为,关于这两部法律在正当防卫起因上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不太容易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上进行严格的起因界定。一般都会将这些放置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背景中,既能够合理将防卫起因做出科学的分析,又能够满足案件判断的需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一段都是通过刑法的功能和方式的调整而达到。同时,由于民法对正当防卫有着比严格的规定,其在民法上的授权性质和一些私法的调整方式,要坚持公正公平,谨慎,不得滥用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原因做出公正严肃的界定。
(三)防卫时机不同
民法和刑法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上也各自有不同的要求规范,民法中认为,实施防卫行为是被迫的,只要有机会或者是有可能不要防卫行为将侵害行为制止,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当遇到犯罪行为时候,那么主要是应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没有具体的防卫时机限制,防卫行为更需要具有一定紧急性,如此,可以将遭受的伤害尽力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伤害的程度。
(四)防卫限度不同
防卫限度上具有区别性,这是民法和刑法进行正当防卫判别确定的基础和关键。在刑法上,一般有“必要限度”和“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部分构成。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第128条对正当范围的限度则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很明确的看出,两种法律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上都有着各自的侧重点,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刑法中,对防卫人的要求已经宽松了一些,并含有要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意思,但是,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知,公民的防卫行为将受到一定的限度,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对而言,民法对防卫行为的控制更为精细严谨,这也是民法重视补偿性,重视权利恢复的特点而决定的。
三、民法和刑法中防卫过当的几种关系分析
(一)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其行为限度能够符合民法规范要求的防卫行为,那么便一定能够符合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如此,在进行此种类型的正当防卫过程中,不会产生违反法律,危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适性,是一种十分正当的行为如此,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防卫时候经常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因此造成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一般如果没有严重超过限度,造成的伤害也不是十分严重,那么这种防卫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而言,是防卫过当,视为侵权行为,一般追究民事责任,并没有构成犯罪,因此,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其防卫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防卫行为一定程度上而言,既触犯了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刑法中的各种规定,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伤害严重,既不能轻易判为民事中的正当防卫,侵权行为,也不能单一的说是犯罪行为,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要从刑法上防卫过当的规定追求刑事责任,又要从民法的规定中,追究其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
我朋友遭一群人殴打,在防卫过程中把对方打伤,怎么办,算正当防卫吗?
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后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前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具有防卫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经历了两次法律修改,分别是1979年《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和1997年《刑法》修改正当防卫制度并增设特殊正当防卫制度。
(一)1979年《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
1979年《刑法》首次对正当防卫制度及防卫过当的情形作了专条规定。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1997年《刑法》修改正当防卫制度并增设特殊正当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明确了防卫过当的界限及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两种类型加以划分。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性、侵害性、现实性
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具有攻击性、持续性、紧迫性、破坏性的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符合其他条件的过失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若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同时侵犯个人法益,则可以正当防卫。
(2)侵害性。指针对法益产生威胁的不法侵害。
(3)现实性。指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区别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紧迫性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才令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具有防卫意识即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自己正在制止不法侵害,主要运用于区分正当防卫和偶然防卫。
(2)防卫意志。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4.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5.限度条件——必要性、相当性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在认定必要限度时,不能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不能忽视不法侵害者在被防卫过程中实施的新的暴力侵害,也不能认为只要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情形,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伤亡,就属于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特殊正当防卫有所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
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需要防卫的一般违法行为。
2.限度条件
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有防卫过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