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有哪些人组成(清算组成员有哪些责任)
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也可以请律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内部确定,公司逾期没有确定清算组成员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分析】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司清算组的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清算方案: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1、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有哪些人组成
法律主观:
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自行组成。大部分情况下由股东担任。也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还可以从具备前述职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 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2、战略导向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
3、激励性原则,突出业绩导向,增强薪酬弹性,按照岗位权责设定年度薪酬固浮比,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
四、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1、简介:
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指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机构。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但国家对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2、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
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一、正面回答
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
二、分析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