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
银行怠于行使抵押权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怠于行使抵押权,必须是指超过了担保有效期。银行不再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抵押物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有效期为主合同届满二年内有效。也就是讲,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合同到期后二年内向法院主张其担保物权,否则,应视为主动放弃该项权利。
抵押权人应当在什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主观:
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继续履行时,法院都要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深圳,二手房诉讼继续履行必须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一审没有追加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二审会因为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该条规定改变了抵押房屋必须还清抵押权人的债务才能够过户的规定,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连同房产上依附的抵押权一起出售给买受人。结合《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这两个法条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以后买受人若诉讼继续履行,在买受人愿意承担抵押权风险的前提下,可不把抵押权人列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这两个法条结合起来,也解决了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后办理变更登记问题。必须还清银行欠款,消除抵押权才能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有抵押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因为注销抵押登记需要很多费用,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产的物权权利,房产仍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被对方私自处分或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情况。一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所有权,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限制,无法直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该问题这也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出现了很多矛盾的判决,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具体以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双方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一)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二)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